桃树病虫害的图片(桃树病虫害图片)

 行业资讯     |      2025-04-05

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它们可以是同样重要、同等价值的道德真理,是人们内心的真实需要,这种需要体现在死刑上,有时公正占上风、有时人道占上风。

企业的车间也可以独立核算以检验其工作效果,但不能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是经营管理者与所有权人和第三者平等互利地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享有经营管理权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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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决定由国营企业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以及公民经营国家财产时,应当考虑:从生产力条件、国民经济的计划及其他主客观因素出发,谁最适宜经营特定的国家财产,能使国家财产发挥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自主经营而不负盈亏,不是由国家对经营管理者的失误的经济活动承担无限责任,就是剥夺经营管理者应得的经营利益,挫伤经营管理积极性,其结果都不利于国家利益。没有自主经营则无法自负盈亏,因为经营管理者没有可独立支配的财产。现在的横向经济联合中,联营企业的比重不算大。一是厂长或车间等承包国营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以一定的经营目标确定承包者的经营情况,予以一定的经济奖罚。

但问题在于,国家为什么不可以选择集体所有制组织或公民呢?没有任何理由。国家财产经营的好坏,都涉及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不能不关心国家财产的经营管理。显然,部分地区在线运行的信息化系统宣传效应大于工作实效,以网上立案系统为例,系统上线以来,部分地区网上立案数一直保持0,其中不乏当事人不了解、不会网上立案的原因,但主要原因仍是司法工作人员观念未转变,不愿打破现场立案的既定工作模式,对当事人宣传力度不够、对系统自主学习不足。

统计数据显示,80%文书里面80%的内容由计算机办案系统一键生成,减少法官案头的工作量达到30%以上。样本地区的司法大数据分析平台对司法数据有所分析,遗憾的是,从《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的内容来看,分析范围被限定于案件审结情况、案件地域分布、当事人(被告人)特征及案件特征四个方面,[25]司法数据分析仍停留在司法数据统计层面,没有深入。[30]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编:《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挑战与思考》,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12月版,第76页。信息技术运用至司法审判领域之前,办案效率的增加无法中和案件数量的增速,单位时间内审判工作完成情况不容乐观。

(三)司法数据归集论VS司法数据应用论 以司法数据的利用率为分类标准,存在司法数据归集论与司法数据应用论之分。[13] 【英】理查德·萨斯坎德:《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法律职业的未来》,何广越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9月版,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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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明顾虑是多余的。[22]刘强强、石乾新:《大数据背景下的治理现代化:何以可能何以可为》,载《大数据》2016年第2期,第26页。[18]江明修、曾德宜:《资讯科技与政府转型:社会建构的观点》,载《研考双月刊》2003年第3期,第79页。错误裁判的责任由合议庭成员或审委会委员承担,审判人员作为理性经济人,会选择风险最小方式作出裁判结论,即裁判的核心工作由自己完成。

二、智慧法院时代审判管理改革的样本剖析 作为理想型法院治理方式,智慧法院秉持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理念,力促信息技术与审判管理彼此融合,强化审判管理的线上治理能力,为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因此,智慧审判的未来,事务性工作归人工智能,事关经验与良知运用的实体裁判归审判人员,[20]审判人员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在继续归集司法数据的同时,应注重数据分析,发现数据之间的联系与价值,使数据从单纯的信息处理手段变成重要的治理资源。司法实践中,基于信息技术的深刻影响,人工智能决定论、司法数据鸿沟论等论调此起彼伏,在信息技术对审判管理已经形成巨大正相关冲击的情境下,上述论断的产生有其现实土壤,也是部分客观情况的真实反映。

传统审判管理结构具有以司法人员为中心、强调亲历性等威权特征,保证司法质量的同时也影响了司法效率的提升。如,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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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海法院12368服务热线开通了自助语音服务功能,当事人或代理人通过诉讼服务密码可全天候查询案件办理情况。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相继上线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国家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天平工程)及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平台(法信平台),法院信息化水平从1.0版向3.0版跨越式发展。

样本地区重点攻关审前并非不重视审中、审后网上业务办理工作,实则后者主要由司法人员承担,全国法院实现一张网办案后,审中、审后业务已经实现网上办理——如,网上制作文书、网上打印、网上归档,审前环节是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的最后一道关口。司法公开模式已经从墙上公开向线上公开发展,后者固然可以提升司法公开的效率与品质,但是,囿于经济基础、文化教育、信息获取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公众实际拥有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难以整齐划一,线上公开反而会拉大信息富有者与信息贫困者之间的鸿沟,[21]某些社会群体在信息可及性方面遭受不合伦理和不可辩论的排除。[⑥]周强:《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2日,第001版。我们不可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审判人员也不可能两次审理案情完全相同的案件,人工智能的价值主要体现于提供参考与借鉴性信息,而非照抄照搬。样本法院尝试通过远程审理方式解决争端,当事人与网民分属不同的物理空间却共处同一网络平台,审理与公开同步。以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系统为例,河北省、江苏省、青海省相继开发了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深度应用系统,纸质卷宗自动扫描成可复制、可粘贴的电子文档,为审判人员摘录证据材料创造了便利,但是,重复建设浪费了原本紧张的司法资源。

[①]鲍静:《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管理若干基本问题研究》,载《行政论坛》2017年第1期,第30页。司法数字鸿沟与司法数字平等都是客观存在的现象,概括了司法数据运用中的实然与应然状况。

[16]黄伟:《人工智能深度融入苏州法院首创智慧审判新模式》,载《新华日报》2016年12月14日,第003版。舍恩伯格将循数治理方法概括为全数据思维、混杂性思维和相关性思维,[11]通过对数据库中所有数据进行相关性分析揭示案件之间的关联与规律,审判管理的预测性功能得以强化。

可以肯定的是,以2014年为分界线,信息技术对法院、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甚至公众的影响是颠覆性的、根本性的,我们比历史任何时期都更接近高效、透明、便民的司法。样本地区涵盖东中西部,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全貌。

[①]更何况,诉讼参与人参与、影响审判管理是司法公开的要求,也是最有效地监督审判管理的方式。[12]四大公开平台在各级法院已经上线,本表没有将其列入样本地区阳光化法院建设概况。近年来,人民法院逐渐完善信息公开方式,公开渠道由墙上公开转向网上公开,公开广度从有限公开转向全面公开。循案治理可以集中智慧解决当前审判面临的问题,但是,对类案缺乏预测性,管理手段前瞻性不足,当待审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时,审判管理人员难以应对。

[15]二是通过审判预警系统评估裁判结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⑩]刘越男等:《大数据情境下政府治理研究进展与理论框架构建》,载《图书与情报》2017年第1期,第89页。

目前,人工智能已经在部分样本法院实现了80%文书中80%内容自动生成,生成的文书涵盖当事人信息、控辩双方的观点及证据等,如果卷宗没有实现电子化,上述信息需要审判及其辅助人员输入。(二)建设方式:各自为战向团队协作发展 智慧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统筹建设、地方各级法院积极参与的重大项目,先行先试地区分享建设经验帮助建设缓慢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是全国一盘棋的应有之意,申言之,信息化建设缓慢的地区应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继续前行,而非从零开始。

[27]徐骏:《智慧法院的法理审思》,载《法学》2017年第3期,第58页。[15]蔡春华:《人民法院彻底告别人工统计时代》,载《法制日报》2017年3月7日,第003版。

在迈向善治的智慧法院道路上,信息技术与审判管理还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以发挥促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合力。(一)信息技术:重点辐射向全面覆盖发展 智慧法院建设应抓住问题导向与需求导向两个重点,根据审判管理需要研发信息技术,切实解决有碍审判管理质效提高的问题。结语 本文从宏观方面阐释信息技术为审判管理人员吸纳公众参与审判管理、优化审判管理行为创造了条件,从微观方面总结了人民法院向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塑形过程中信息技术与审判管理持续融合,信息技术影响审判管理的深度、广度与日俱增。法院是司法数据的保管者,除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公开的司法信息外,法院应当无差别地向公众公开信息。

2016年1月2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周强院长首次提出智慧法院概念,尔后,《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等纲领性文件将智慧法院列为重要建设事项之一,与此同时,四级法院也掀起了智慧法院建设的热潮。智慧法院维护数据安全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维护数据存储空间安全。

关于何为及时,公众与审判管理者存在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认识分歧,审判管理者倾向于认为裁判文书在审限内上网都为合理,公众却认为审判人员应马不停蹄地处理。我们认为,缺少价值理性的信息技术与缺少工具理性的审判管理对人民法院网络化、阳光化与智能化建设的作用有限,将信息技术与审判管理互动融合、取长补短方为智慧法院建设的必经之路。

然而,信息技术缺少价值判断机能,在信息技术给审判管理方式带来巨大正相关冲击的情境下,人们容易形成人工智能决定司法审判等偏颇观点,淡化了司法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因此,智慧法院需要具有价值理性的审判管理机制对信息技术进行调适。但是,这部分工作属于事务性工作,即使没有电子卷宗自动生成技术,只要审判及其辅助人员投入一定的时间,一定可以完成,剩余20%的内容才是法律文书的关键。